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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视力(low vision)是指患者的视觉功能减退到一定程度,且不能用常规的屈光矫正方法或手术、药物等治疗来达到期望的视力水平者。视功能减退通常表现为视力下降和(或)视野缺损,还可能伴有对比敏感度、色觉、暗适应、眼球运动或双眼视功能的异常,需要借助其他装置和(或)训练来改善和提高视觉能力和活动能力。因此,低视力并不是指某一种疾病,也不是一种屈光不正,是一个功能性定义,可用于任何因疾病或功能紊乱而影响视觉系统的患者。这一概念并不包括单眼视觉功能下降的患者,而定义中“常规的屈光矫正方法”是指用于矫正屈光不正和(或)近附加不超过+4.00DS的眼镜和接触镜。淄博眼镜培训--正真职业培训学校的老师来分享低视力的定义。
低视力学是一门年轻的边缘学科,涉及眼科学、视光学、康复医学和社会学等众多领域的综合学科。低视力学就是研究如何开发利用患者的“残余视力”,通过改善环境、借助康复器具等方法使患者参与社会活动及工作的学科。
20世纪 50年代,Faye将低视力定义为:视力及视野均不正常,且视力损害不能用普通眼镜矫正,并由于视功能损害造成日常生活困难。该概念承认患者仍然存在一定的视力,且这个视力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光感。
1973年,世界卫生组织(WHO)制定了盲及低视力的诊断标准与分级。当时低视力的诊断标准是,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小于0.3且大于0.05。该标准在过后的20年中被广泛应用于临床及流行病学的调查和研究中。但是,此标准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,它仅仅考虑到患者的临床常规检查中的视力状态,而忽略了其他的影响因素。许多患者的中心远视力可以达到0.3 以上,但是视觉功能存在其他缺陷,比如青光眼引起的管状视野、视网膜对比敏感度下降等,这些问题同样严重影响到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。
1992年7月在泰国首都曼谷召开了“儿童低视力处理”的国际研讨会,将低视力的定义进行了合适的修订。使此定义更适用于今后低视力康复与保健工作的开展。现代低视力的定义为:双眼的视觉功能减退达一定程度,不能用手术、药物和常规的屈光矫正方法提高视力,生活和工作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者。1996年7月,世界卫生组织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召开的“老年人低视力保健”国际研讨会中,重申了定义与标准,称为曼谷-马德里标准,并推荐世界各国在开展低视力保健与康复中应用该标准。
关于低视力的术语较多(表1-1),它们既不同义也不可以互相换用,代表了由机体功能紊乱所导致的各个方面问题的结果。根据2011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新分类体系-“国际功能、残疾和健康分类”(ICF,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,Disability,andHealth)分为紊乱(disorder)、损伤(impairment)、活动受限(activitylimitation)、参与受限(participation restriction)。紊乱是因疾病或外伤损害视觉器官或视路而导致的结果;损伤是因疾病或外伤所致功能减退,而导致可测量的结果低于正常;活动受限是因疾病或外伤所致患者的活动能力下降而判断的结果;参与受限是因疾病或外伤所致患者的社会能力下降而判断的结果。例如,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(疾病导致的紊乱)能导致视力下降和部分中央视野缺失(可测量到的视觉功能上的一种损伤)。活动受限是该个体的活动能力受到限制(该例中是指,不能阅读或认出朋友的脸),参与受限是指个人和社会经济独立的限制。简单来说,低视力源于眼疾病(紊乱),可引起视觉损伤,导致患者的活动受限,如果不能及时康复,最终会形成参与受限。